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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版)

发布人: 资讯来源: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08:20 点击数:

钟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修订稿)

                                

                                         钟院字〔2018〕7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2017年2月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院学籍管理实行学分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籍、在册的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新生入学须持我院签发的《钟山职业技术学院入学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提前写信或打电话向学院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招生就业处组织二级学院查阅学生档案,三个月内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钟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复查有疑问的,报招生就业处研究处理意见。不符合录取条件者,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原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学院组织体格检查。体检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经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后方具有学籍。学生回家治疗,路费及医疗费用自理。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选读课程学分缴纳有关费用,持缴费凭证、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后注册有效。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必须事先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申请学费缓缴、减免、贷款的学生应持经学生管理部门批准的完备手续到所在二级学院注册;若缓、减、免、贷款的数额少于应缴费用时,在学生补齐差额后给予注册。未交清学费学生在教育部学信网进行学年电子注册数备注“暂缓注册”字样。

对在一学期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注册或暂缓注册满一学期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考勤、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校实行学业导师制,指导学生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择每学期课程。学生每学期选择课程学分最低不少于20学分,最高不超过36学分。

选择课程后必须参加各课程规定的所有教育教学环节活动,并实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须事先请假。教学活动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并将学生考勤纳入平时成绩。教育活动考勤由组织者负责。

第九条  学生须参加选定课程和当学期其他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及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和学分应同时记载,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时确定。考试可以采用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等形式。主讲教师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选择考核形式,报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核,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批后施行。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我院《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办法》进行。对在两学期以上(含两学期)学完的课程,各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取得学分。

第十一条  建立对学生平时成绩的考核和登记制度。平时成绩的考核项目是:学生考勤、听课、作业、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答疑以及平时测验(含期中考试)等。

第十二条  各课程成绩评分实行百分制记分法(四舍五入取整数)。每门课程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考核或测验成绩以及期末考试、考核成绩三部分按一定的比例构成,平时成绩与期中考核或测验成绩合计所占比例不低于30%,期末考核成绩所占比例不高于70%。

第十三条  考试前一周,任课教师应对学生考试资格进行审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

1.凡未完成规定作业量(包括习题、实验、实习报告、社会实践报告)三分之一以上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欠作业或实验后,方可参加考试或补考;

2.规定参加的实践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等,缺课超过三分之一(体育课为四分之一)者;

3.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第十四条  学生须按时上课。未经请假,无故不上课者,或请假未被批准而不上课者,均按旷课论处。学生请病假须持有医院诊断证明,除急诊外不准事后补假,否则以旷课论处。每学期累计旷课达60学时者或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作退学处理。旷课不足60学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旷课10至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至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至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至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

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体育课每学期请假缺课四分之一的,作不及格处理,不予补考,必须重修。

体育课程一般不得申请免修,但因体残或疾病不能参加体育活动者,可申请相关项目换考,换考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医院证明),经二级学院同意,提交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换考其它科目。

第十六条  教学实习、专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顶岗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和军事训练课未参加或不及格的,不予补考,必须重修。

第十七条  学生应遵守钟山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考场纪律的规定》,诚实守信,自主应试,严禁各种形式的违纪和作弊。学生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按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考前向教务处递交申请(因病应附医院全休假条,因事应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学生在课程开考后递交的请假条无效。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者,按旷考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每学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允许免费补考一次。作弊者,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注明作弊),不得补考,直接重修。补考、重修成绩均予以备注。

第二十条  学生学完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前序课程,取得规定学分,即可选读后继课程并升入高一年级学习。体育、军事理论、课程设计及其他实践课程均作为单独课程计。

第二十一条  为了贯彻因材施教的精神, 对于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提出免修或冲抵课程的申请。

申请免修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免修申请报告及该课程的读书笔记、习题作业等材料。在填写“免修课程考试申请表”后,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免修考试。

申请课程免修手续的时间,规定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进行,过时不再受理。课程免修考试一般与补考同步进行。

课程免修考试成绩达到相应要求者,由教务处通知学生后,方准免修该课程,在未获得准予免修通知前,学生必须按规定到教室上课,否则按旷课论处。

冲抵课程学分按照《钟山职业技术学院课程冲抵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重修按照《钟山职业技术学院课程重修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我院满足考生第一志愿填报需求。学生一般应在就读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在录取专业学习满一学期后可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条件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确有专长、有相关成果,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它专业学习的;

3.复学后原专业无后续班级的。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可转专业:

1.已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或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不同录取批次之间转专业;

3.由成人类、中职类专业转入普通类专业的;

4.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

5.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含定向生、国防生、艺术类、体育类等专业学生;

6.专科毕业班学生,或已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

7.休学期间的。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管理

(一)非医学专业转入医学专业的,高考分数须达到当年该专业录取的最低录取控制线,且转入一年级学习;

(二)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仅限一次,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转回;

(三)各专业转出人数和转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该专业人数10%。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办理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拟转入二级学院审核,报学院批准;

(二)学生转专业手续,须在学期开学第一周全部完成;

(三)学生转入新专业,按新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学分认定转专业前已取得的学分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与转入专业同档次同类型课程的学分,转专业后学分仍然有效;

(二)低于转入专业课程档次的课程学分无效,必须重修;

(三)与转入专业不同类型课程的学分,不得替代、折合、换算。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必须修完新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方可取得毕业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者;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4.应予退学者;

5.休学期间;

6.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学应按程序办理。外校学生欲转入本院学习,经教务处审核有关材料后,报主管院长批准,签署同意接受的意见。在收到江苏省教育厅书面回复认可意见后办理学生转入手续。

本院学生欲转外校学习,应先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转学申请表,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长批准,签署同意转出的意见。在报经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并收到书面回复认可意见(跨省转学则还须以收到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函复为准)后,通知该生到教务处办理转出离校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以休学的形式分阶段完成学业。不同学制的学生在校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二年(应征入伍者除外)。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本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本院批准可予休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办理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达一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而缺课累计时间超过本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者;

3.学生因创业、出国等原因,本人申请或本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和家长意见,因病休学的需附二级甲等医院证明等材料),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领导同意,并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缺课情况,二级学院负责人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核,院长批准,方可休学。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

2.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3.因病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自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次数一般不超过二次,每次一般以一年为限,如提前复学以新学期9月、2月为时间点,休学周期最短不能少于一学期。期满需办理复学手续。如需继续休学,需重新提出申请。休学时间与在校就读时间之和,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本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三十七条  休学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书面申请复学,因病休学者,须有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经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院长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2.经批准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如无原专业,可编入相近专业;

3.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本院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八条  学院实行学生学习成绩预警制。

学院对经期末考试并补考后仍有课程不及格的学生进行预警。预警形式包括与家长电话联系、电子邮件联系、书面警示等。要求辅导员对所有积欠课程的学生进行成绩预警,并做好预警记录。

被预警学生可选择随班或降入下一年级学习。

降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在本院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学期旷课累计达60学时,或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提出申请退学的;

7.犯有严重错误,达到退学条件处理者。

第四十条 自动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表),并附有关材料;其他原因退 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填表并附有关材料,经二级学院负责人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核。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院应将退学决定及时送达学生本人。送交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学生本人签收;按学生通讯地址邮寄。通过邮寄送交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退学的学生应在退学决定送达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三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有疑议的,按照钟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五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按《学生奖励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将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具体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八条  本院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在籍学生学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学分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1.毕业设计(论文)、实习不及格者;

2.体育课重修或限期补考仍不及格者;

3.未取得最低毕业总学分者;

4.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

第五十条  因学业原因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在本院规定的最长年限内(必须符合教育部电子注册时限要求),可以申请回校参加重修或者补足某个教育教学环节,达到毕业要求时可向本院申请毕业。经本院毕业资格审查通过后,可将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五十一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未达一年者,本院可为其出 具在校学习成绩单或学习证明。

第五十二条  本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年限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五十三条  本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生必须参加电子注册。本院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

第五十四条  学院于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对所收学费按学生个人进行清算。凡属学费结余的学生学院财务处在学生毕业(结业、肄业)前按学生个人退还结余款;凡属学费不足的学生,在毕业(结业、肄业)前必须缴清所欠学费,否则不能领取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本院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并登报声明原件作废,本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对在本院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教育的学生、中外合作办学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五十八条  学生课程重修、专业学费收取按《钟山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原《钟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院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