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和教学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教育督导体系, 理顺教学督导工作关系,落实督导工作责任,提高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 更加有效地发挥督导作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建立由院督导室和各系(院)督学组成的两级督导体制。
第三条 院督导室和各系(院)督学的任务是:在院或各系(院)的领导和指导下,对教育过程、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和教学秩序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督促、指导和评价;对教学信息进行收集、研究和反馈;开展专题调研,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遵循党和国家、及上级部门的有关教育的政策法规, 以及我院关于教学工作的规章制度,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和职业素质的整体提高。
(二)遵循教学客观规律,有利于深化教学改革。
(三)力求客观、全面、深入地了解与掌握教学情况,着重对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进行督导。
(四)准确、公正、公平地评价教学和教师履职情况。
(五)以总结经验、弘扬先进、改进教学工作为中心,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对教学工作进行全过程督导。
第二章 督导室
第五条 学院和系(院)两级督导,分别负责协调、组织、运作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督导工作。院督导室对系(院)督学进行业务指导,但没有隶属关系。
第六条 督导室的组成:
学院聘任院督学,组成院督导室。
各系(院)可根据办学规模,聘任本系(院)督学1-2名。
第七条 院督导室在教育教学院长的领导下,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系(院)督学按院督导室的工作要求和教育教学实际需要,在各系(院)的指导下,在本系(院)内开展工作。
第八条 院督导室、系(院)督学遵照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参照学院工作计划制订督导工作计划,根据所订计划开展工作。
第九条 院督导室应主动与各系(院)保持经常的联系。
第十条 各系(院)、各部门应该给予督导工作必要的、积极的配合,共同做好学院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章 督导室的职责
第十一条 院督导室的职责如下:
(一)了解情况。了解、掌握并向有关方面反映全院的教育教学状况;了解、掌握全院师生执行学院教学规章制度、履行教育科研职责的状况,并定期作出分析评价。
(二)课程督导。深入教学第一线,重点对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的教学过程、教学效果进行检查、督导。
(三)教风建设。对教师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教学态度、教改力度、教学效果等在教学过程中的表现和效果等进行评价,提高广大教师的荣誉感、使命感和责任感。
(四)推进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改革。推动广大教师重视对教学工作和教学法的研究;重视对教学内容、方法、手段和课程体系的改革;重视在素质教育方面的创新意识和创新性的工作。
(五)促进青年教师培养。采取措施促进青年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和效果,加速青年教师队伍的成长壮大。
(六)教学评价。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深入调查、了解, 对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相应的评价结果。
(七)学风和考风建设。注重分析研究学生的学习状况、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配合学院和学生工作部门加强学风和考风的建设。
(八)经验总结与交流。注意发现教学中的先进典型,协助做好经验总结与交流推广。
(九)参加有关教学评优、教改立项、奖励、表彰的会议,提供资料和建议;对问题较多的课程和教师提出批评或处理建议。
(十)对学院教育教学资源的管理利用,以及教学管理和后勤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十一)专题调研,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为学院教育教学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十二)承担院领导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系(院)督学的职责,在本系(院)范围内,参照本规定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三条 督学在履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职责时,有权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
(一)进入教室、实验室、毕业设计室、实习实训场所或其他教学现场听课和了解情况。(二)查阅和调阅教师的教学资源(包括:教学大纲、教案、试卷等)。
(三)向教师和学生查询有关教学过程的情况和问题。
(四)查阅和调阅有关教学和教学管理的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 完善督导信息反馈制度
(一)督导室建立每月督导信息汇总、分析、研究制度,形成督导室督导意见,向院领导和部门提出改进教学工作、调整任职人员的建议。
(二)督导信息的反馈以定期发布书面意见与及时口头沟通相结合,以督导室集体意见为主体、个人意见为参考;共性的(重大)督导意见以文件与会议发布为主、个性(一般)意见以面对面交流为主。
(三)不定期出版《钟山学院教学情况通报》,通报督导情况、研究交流教学方法与教学经验。
(四)对相关单位已认定、并根据督导意见整改的情况进行跟踪了解,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督导室成员在正常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给予协助。
第四章 督学
第十六条 督导室按照学院编制,配备具有本院专业大类专长和丰富教学经验、为人正派、办事公正、身体健康的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担任专职或兼职督学,完善两级督导网络。督导室可根据专项督导任务选配适当人员配合开展相关的督导工作。
督学的基本条件是:
(一)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愿意为教学督导工作贡献力量。
(二)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专业造诣较高。
(三)具有较强的政策水平、认识能力和逻辑分析能力。
(四)为人公正、作风正派、朴实谦和、工作责任心强。
(五)身体健康。
第十七条 督学的聘期为一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十八条 对工作优秀者予以表彰奖励,学院给予兼职督学适当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督导室负责解释。